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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2-09-05 11:28:09   稿件来源:    编辑:陈玉蝉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犬类管理,保障居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怀宁县高河镇城区站前路--新安路--S237--合九铁路线--高岭路—育才东路—滨河大道—独秀大道—高河大道—孔雀路—东经二路—石牌大道—独秀大道—站前路形成的合围区域为限制养犬区域(简称“限养区”)。限养区内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在为犬只办理免疫接种取得《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后,到公安机关登记发证方可饲养。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二、根据《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安庆市禁养犬名录》有关规定,在怀宁限制养犬区域禁止饲养下列犬只:

  三、饲养人应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危害他人安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市容环境。饲养犬只必须圈养,严禁放养。携犬外出,应束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挂免疫标牌,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以及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扶助犬除外)。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立即清除。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立即将受伤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严格执行限养区内犬类管理“三个一律”原则:对烈性犬、大型犬等禁止饲养的犬只一律予以集中收容;对户外未束犬链、未免疫办证的流浪犬一律予以集中收容;对狂犬一律予以捕杀。

  五、各部门要广泛宣传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各村(居)委、业主委员会等组织要通过广泛宣传、制定文明公约、参与调处纠纷等方式,积极参与、配合城区犬类管理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饲养人,由公安、农业农村、卫健、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犬类管理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民若发现狂犬请拨打:110进行举报;发现流浪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请拨打城管部门电话:4662312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怀宁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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