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将怀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执法信息予以公示公开,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二、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主体、机构人员、职责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及救济渠道
(一)执法主体
怀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执法人员
大队长:杜兵
政治教导员:方秋华
监督执法人员:曹新
(三)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6.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7.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8.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9.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10.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11.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1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3.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4.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办公地址
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龙山路38号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三、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权力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二)责任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6﹒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7﹒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8﹒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9﹒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10﹒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11﹒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12﹒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13﹒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14﹒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是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8.是否违规动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9.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0.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2.是否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
(二)年度抽查计划
为认真履行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如下: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抽查对象:抽查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抽查时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实施抽查:对生成的抽查计划,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逐项开展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着制式服装,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涉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整改建议、拟采取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说明、阐释。
五、消防执法流程和执法服务指南
(一)消防行政许可


(二)消防监督检查

(三)消防行政处罚

(四)消防行政强制


(五)火灾事故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