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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禁放禁烧规定 做文明守法公民--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

时间:2022-01-25 10:34:40   稿件来源: 怀宁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胡丹丹  

  市民朋友们:

  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还会直接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危害身体健康。为了让您和家人任何时候都能呼吸到新鲜的空气,共同度过一个和谐、喜庆、绿色、环保的春节,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禁放禁烧工作:

  一、请广大市民朋友从我做起,自觉遵守禁放禁烧规定。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的《怀宁县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我县禁放禁烧区域,对违规燃放和焚烧行为将依法依规查处。

  二、自觉宣传和传导禁放禁烧的理念,教育、引导、劝阻家人、邻居和亲友,不燃放、不销售、不储存、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不焚烧香纸冥币,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的喜庆方式过节、办事。

  三、对燃放、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劝阻、举报,支持和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配合查处,共同抵制。

  四、全县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焚烧香纸冥币,并带动亲属和身边人员积极响应倡议。

  市民朋友们,辞旧岁不需漫天烟火,迎新春只待春暖花开。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携手行动起来,爱护好、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为推进怀宁文明城市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怀宁县城区禁放禁烧指挥部办公室

  禁放禁烧区域、地点和场所

  县城区禁放禁烧区域:滨河大道接独秀大道和育才东路以北、独秀大道接滨河大道和高河大道以西、高河大道接独秀大道和孔雀路以北、孔雀路接高河大道和东经二路以南、东经二路接孔雀路和石牌大道以西、石牌大道接东经二路和独秀大道以南、独秀大道接石牌大道和站前路以西、站前路接独秀大道和新安路以南、新安路接站前路和育儿路以东、育儿路接新安路和合九铁路安庆线以南、合九铁路安庆线接育儿路和高岭路以东、高岭路接合九铁路安庆线和育才东路以北、育才东路接高岭路和滨河大道以东合围区域。

  全县范围内下列地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场所。

  禁放禁烧时间

  从2021年1月19日起,在禁放禁烧区域、地点、场所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冥币。

  违规处罚

  (一)在禁放禁烧区域、地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焚烧香纸冥币的,处50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对批发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服务对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行为,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国家损失、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城管局12319,公安局110,应急管理局0556-461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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