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警用催泪喷射器 女子上车遭查处
本网讯 警用催泪喷射器属人民警察专用,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近日,合肥铁路公安处安庆西站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携带警用催泪喷射器案件,当事人王某被铁路公安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9月18日早晨7时02分,合肥铁路公安处安庆西站派出所民警在安庆西站安检处执勤时,发现一名女性旅客携带一罐带有警徽警用标志的催泪喷射器,民警立即口头对其询问。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民警依法将该名女子口头传唤至安庆西站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询问。在派出所内,民警向女子耐心宣讲相关法律法规。
经过安庆西站派出所民警的反复询问和政策宣传,女子最终说出了这一罐带有警用标志的催泪喷射器的来源,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该女子交代,这一罐带有警用标志的催泪喷射器是其在怀宁县某家政公司工作时捡拾到的,其携带在自己的随身行李包里面,准备平时用于防身的。”安庆西站派出所民警黄程告诉记者。
调查得知,当事人王某系陕西汉中市人,今年45岁。据王某交代,她是怀宁县某家政公司一名从业人员,当天她购买了安庆西站到上海站的车票,准备到上海去务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规定,铁路警方对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其非法持有的带有警用标志的催泪喷射器一罐。(全媒体记者 黄兴杰)